3. 一审判决
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: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原告刘柯妤、被告刘茂勇、周忠容按份共有的该房屋是双方基于居住目的而购买,该房屋系成套住宅,是一个整体,具有不可分性。双方虽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,但不能未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强行购买他人享有的份额,二被告不同意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,符合法律规定,原告应当尊重二被告的意见。
现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,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,二被告为安度晚年生活,有权居住。二被告与原告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,从赡养关系上原告亦应支持二被告居住该房屋,且二被告装修房屋并未造成原告损失。综上,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、道义上均不能成立。
综上,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七十八条,《物权法》第九十三条、第九十四条、第九十九条之规定,于2014 年9 月9 日判决:驳回原告刘柯妤的诉讼请求。